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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1月第1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1.16-2021.01.24)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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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1.16-2021.01.24)

公司

事件

备注

财通证券

控股股东浙江金控及一致行动人浙江财开减持财通转债380万张,占发行总量的10%

减持后合计持有发行总量的12.23%

长城证券

向长城投资增资5亿元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长城投资为长城证券全资子公司

长江证券

拟修订公司章程

-

第一创业

8家股东合计解除限售6.3亿股,占总股本的14.9914%

定增限售解禁

东吴证券

联合关联方发起设立总规模13亿元的苏州并购母基金,东吴创业投资认缴不超过2.6亿元,并作为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

东吴创业投资为东吴证券全资子公司

红塔证券

股东昆明产投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质押9,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48%

昆明产投持股6.26%

华泰证券

证监会批准开展商品期货做市业务

-

西部证券

非公开发行9.68亿股,总股本增至44.70亿股,募资总额75亿元

定增价7.75元/股

西部证券

控股股东陕投集团定增3.60亿股,持股比例由27.45%增加至29.57%

陕投集团持股比例增加2.12%

西部证券

股东城投控股持股比例由13.09%被动稀释至10.26%,股东西部信托持股比例由9.79%被动稀释至7.67%

未参与定增

中原证券

18家股东合计解除限售7.74亿股,占总股本的16.67%

定增限售解禁

东海证券

申请将两融业务总规模从80亿元提升至102亿元

实际需求

东海证券

东海投资作价0.2万元向中矿联合转让东海中矿51%股权

东海投资为东海证券全资子公司

粤开证券

拟修订公司章程

-

民生证券

泛海控股作价23.64亿元向上海沣泉峪转让民生证券15.45亿股,约占民生证券总股本的13.49%

泛海控股持股比例将从44.52%降至31.03%

湘财股份

控股股东新湖控股质押1.35亿股,占总股本的5.03%

新湖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66.50%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财通证券控股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浙江财开)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财通转债380万张,占发行总量的10%。其中浙江金控减持342万张,占发行总量的9%,浙江财开减持38万张,占发行总量的1%

长城证券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长城投资)增资5亿元。2021年1月19日,长城投资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从5亿元增至10亿元。

第一创业股东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农集团)、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京国瑞基金)、中信证券、唐天树、国泰君安、中信建投、中金公司和浙商证券于1月22日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63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14.9914%。

红塔证券股东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昆明产投)持股227,596,789股,占总股本的6.26%;于1月19日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质押90,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39.54%,占总股本的2.48%。

东吴证券拟联合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发集团)、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苏州资管)、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园区经发)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苏州并购母基金,基金总规模人民币13亿元,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东吴证券全资子公司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吴创业投资)作为交易实施主体,认缴金额不超过2.6亿元,并作为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

华泰证券收到证监会《关于华泰证券开展商品期货做市业务有关意见的复函》(机构部函[2021]177 号),对其开展商品期货做市业务无异议。

西部证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967,741,935股,总股本增至4,469,581,705股;发行价7.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499,999,996.25元,净额为7,463,474,737.58元。发行前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投集团)、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城投控股)和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简称:西部信托)。此次发行中,陕投集团获配售360,387,097股,城投控股和西部信托均未参与认购。发行后,陕投集团持股比例由27.45%增加至29.57%,城投控股持股比例由13.09%被动稀释至10.26%,西部信托持股比例由9.79%被动稀释至7.67%,变动比例均超过1%。

中原证券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平能化)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河北国控)、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豪控股)、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资管)、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简称:湾区产融)、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意资产)、訾建军、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国信证券、杭州泽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泽桐投资)、财通基金、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河南铁投)、中信证券、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锦绣中和)、国泰君安、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铂绅投资)、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高毅资产)将于2月1日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73,814,000股,占总股本的16.67%。

因公司住所名称发生变化,同时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粤开证券拟修订公司章程。

为提高客户粘性,大力发展转融通融券业务,粤开证券拟向董事会提请调整融资融券客户总授信额度及转融通业务总规模上限。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粤开证券拟提请董事会授权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全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结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实际规模需求,东海证券申请将“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调整为“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2亿元”,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为落实监管机构整改要求,东海证券全资子公司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投资)拟将持有的子公司北京东海中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海中矿)全部51%的股权以协议转让的形式转让给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矿联合),转让价款为人民币0.2万元。转让完成后,东海投资将不再持东海中矿任何股权。

为进一步优化民生证券股权结构,泛海控股拟以1.53元/股的价格,向上海沣泉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沣泉峪)转让民生证券1,545,359,477股股份(约占民生证券目前总股本的13.49%),转让总价为2,364,399,999.81元。目前泛海控股持有民生证券44.52%股份。转让完成后,持股比例将降至约31.03%。

湘财股份控股股东新湖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湖控股)向国泰君安质押135,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8.20%,占总股本的5.03%。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1.16-2021.01.24)

单位:亿元

券商

营收

营收同比

净利润

净利同比

安信证券

94.19

24.08%

32.57

48.83%

长城证券

-

-

14.49~15.87

46%-60%

长江证券

77.85

10.70%

20.83

25.09%

东方财富证券

45.95

77.12%

28.94

104.14%

东海证券

21.21

50.00%

8.18

460.27%

东莞证券

24.48

23.89%

7.62

23.20%

国都证券

16.01

14.60%

7.68

42.49%

国海证券

45.31

27.27%

7.27

49.09%

国盛证券

17.83

3.24%

1.50

-62.59%

国元证券

-

-

13.26~14.17

45%-55%

红塔证券

-

-

-

68.36%~78.78%

华鑫证券

15.73

103.33%

5.59

316.13%

江海证券

16.89

12.45%

1.05

-43.24%

民生证券

36.31

35.09%

9.16

71.95%

五矿证券

17.97

30.60%

4.55

42.63%

湘财证券

15.53

11.81%

5.33

34.94%

英大证券

8.98

12.69%

2.99

110.32%

粤开证券

8.96

8.47%

1.42

24.56%

中航证券

15.98

28.15%

5.84

39.71%

中金财富

-

-

22.70

247.43%

中山证券

12.56

1.62%

2.53

10.00%

中信建投

233.51

70.53%

95.09

72.85%

中信证券

543.48

25.98%

148.97

21.82%


券商

事件

备注

长江证券

2020年计提信用减值4.69亿元,减少合并净利润3.52亿元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47亿元

方正证券

2020年12月计提信用减值2.03亿元,减少合并净利润1.71亿元

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计提9,470.45万元

国海证券

2020年下半年计提信用减值3.81亿元,减少合并净利润1.71亿元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2亿元

国元证券

2020年度计提4.92亿元,减少当期净利润3.68亿元

金融工具及其他项目4,89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4.23亿元

申万宏源证券

诉张留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涉诉本金8,540.08万元

申万宏源证券

诉刘祥代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涉诉本金10,763.24万元

西南证券

代资管计划诉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涉诉本金23,000万元

西南证券

代资管计划诉正源房地产,重庆一中院立案受理

涉诉本息54,946.68万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长江证券2020年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46,896.92万元,减少净利润35,207.97万元。融出资金减值准备9,532.45万元,主要是对因客户资不抵债等原因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合约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4,672.40万元,主要是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义务的股质项目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因债务人业务量下滑导致财务状况紧张、资金周转困难,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资本)对相关债权投资项目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935.99万元;其他债权投资10,150.31万元,主要是对发行人未能按期偿还本息而构成违约的自营业务所持债券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其他减值准备合计605.77万元,包括应收款项1,342.27万元、商誉601.83万元、转回其他资产1,338.26万元、转回货币资金0.07万元。

方正证券2020年12月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共计20,250.04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356.13万元,主要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减值计提所致;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9,470.45万元,主要为方正香港金控计提坏账准备所致;预计负债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5,620.09万元。

国海证券2020年下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38,069.33万元,将减少当期净利润28,552.00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2,008.81万元;其他债权投资11,538.68万元;其他相关业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4,521.84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3,089.00万元,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901.87万元,融出资金635.12万元,转回其他资产104.15万。

国元证券2020年Q4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合计10,619.92万元,减少当期净利润7,964.94万元;其中金融工具及其他项目10,634.87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7,341.83万元。2020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49,160.41万元,减少当期净利润36,870.31万元;金融工具及其他项目48,938.44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42,284.00万元,应收账款5,031.84万元。融出资金主要为子公司“国元国际”计提的孖展业务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来自“华业资本”和“黄河旋风”股票质押项目计提的违约资产减值准备;应收款项坏账主要为母公司对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逾期债券未兑付款项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申万宏源证券诉张留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2020年6月18日,申万宏源证券与张留洋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因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2020年12月7日起,张留洋的信用账户被强制平仓,2020年12月15日强平成交后,尚欠融资本金85,400,805.71元未还。

申万宏源证券诉刘祥代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2019年12月20日,申万宏源证券与刘祥代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因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2020年12月2日起,刘祥代的信用账户被强制平仓,2020年12月15日强平成交后,尚欠融资本金107,632,375.2元未还。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两起案件。

西南证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0年12月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分别申请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什邡星昇)就杨立军和公司签订的新研股份(300159.SZ)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持有的新研股份股票,申请人就处分上述股票及孽息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函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案件申请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西南证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广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中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于2021年1月14日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正源房地产)未如约支付2016年公司债(债券简称:16正源01、16正源02、16正源03)本金及利息54,946.68万元,申请判令正源房地产偿付上述债券本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决定立案受理。因上述债券估值下调影响其公允价值,预计将减少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2.12亿元。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1.16-2021.01.24)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西南证券

李军

受聘任董事会秘书

国都证券

贺佳琳

当选职工代表监事

东海证券

刘世安

提名为独董候选人

长城证券

杨健

辞任首席风险官

长江证券

杨星

辞任监事

浙商证券

王宝桐

届满即将离任

国都证券

陈志红

辞任职工代表监事

渤海证券

刘闯

辞任副总经理

华融证券

童艳

免去总经理职务


李军先生,1973年8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证券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李军先生先后任西南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贺佳琳女士,198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2015年12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业务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都证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自2020年10月至今,任国都证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世安先生,1965年6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曾任华东政法学院讲师,上海证券交易所副经理、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平安证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CEO,国海证券总裁。现任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以上来自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因个人原因,杨星申请辞去长江证券监事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时即生效。

第一创业首席风险官杨健先生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首席风险官职务。

西南证券聘任李军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自其具备相关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任职,至第九届董事会终止履职之日止。

浙商证券独立董事王宝桐先生任期至2021年1月29日届满且连任时间达到六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王宝桐先生将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直至选出新的独立董事。

因已达到法定年龄退休,陈志红女士辞去国都证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国都证券2021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贺佳琳女士为职工代表监事,任职期限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国都证券补选姜波独立董事、昌孝润独立董事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姜波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孝润独立董事、邹光辉董事为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昌孝润独立董事担任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东海证券股东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刘世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任职,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

渤海证券分管经纪业务副总裁刘闯、合规总监刘嫣从高管名单中消失,近期人事变动包括:原财务总监徐海军任董秘兼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李颖女士兼任财务总监,原董秘齐朝晖任信用业务总监,景鸿女士任法律事务总监,马彦平任行政业务总监,陈桂平任投行业务总监,孙军任首席战略官。 

华融证券第五届董事会决议由张海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免去童艳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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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1.16-2021.01.24)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1月15日


批复事项:同意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


一、同意华西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1月15日


反馈事项: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美国子公司反馈意见


一、《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的法人治理,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请从风险管控、财务管控等角度,进一步明确对拟设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


二、《境外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境外子公司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根据公司安排,2名拟任美国子公司董事也将担任筹备中的汇添富新加坡子公司董事,且上述2名董事人选现在汇添富基金或汇添富基金香港子公司任职。请论证上述2名董事人选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三、请补充提交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进行有效管理的说明,其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及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万联证券

证券公司设立

证监会

受理

高盛高华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受理

国融证券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补正

汇添富基金

设立新加坡子公司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汇添富基金

设立美国子公司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新晟期货

变更5%及以上股权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材料接收

行家点评

华西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30亿元公司债,获得证监会批准。高盛高华申请变更业务范围,获证监会受理。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1.16-2021.01.24)


当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


事由:中金公司在保荐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极米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中金公司、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极米科技)


事由:极米科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清理并披露相关对赌协议事项的情况。


处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创市政)、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控工程)、高学刚


事由:当事人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蓝科技) 购买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90.11%股权事项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涉嫌存在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交所拟对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深交所现以公告形式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要求其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深交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当事人:田文军


事由:当事人在作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北讯)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田文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深交所现以公告形式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要求其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深交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当事人:朱凌


事由: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讯方舟)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等公司债券(简称:华讯公司债)存续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3.2.2条、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和深交所《关于支持做好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华讯方舟董事,在华讯公司债存续期间存在涉嫌违反《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条、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根据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8.3条、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朱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深交所现以公告形式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要求其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深交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当事人: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龙跃实业)、杨波


事由:龙跃实业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龙跃实业可交债)存续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和深交所《关于支持做好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杨波在龙跃实业可交换债券存续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六条的行为。


处罚:根据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以公告形式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要求其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当事人: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控)、宁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众元)、宁波海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海宇)、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乾元)


事由:2014年9月,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利信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简称:东蓝数码)100%股权。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4家公司作为东蓝数码主要股东,承诺东蓝数码2014年度至201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5050、5950万元。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东蓝数码2016年未完成业绩承诺,应支付现金补偿款18,398.76万元。截至目前,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处罚: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海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改正,严格履行承诺义务。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财光华)、徐菲、杨王森


事由:当事人执业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春兴精工)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春兴精工对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普创天信)的预付账款、保理融资款等债权合计10,684万元。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已知悉普创天信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事实,但对春兴精工未按自身政策、亦未考虑破产清算情况计提普创天信债权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仍给予认可。对可能导致错报的迹象未保持警觉,亦未对普创天信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价。该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评价、未披露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

春兴精工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未披露对关联方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泽宏科技)的保理融资交易发生额及余额3970.83万元,未评价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该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同时,春兴精工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中亦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及余额。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


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春兴精工未实际取得上述向泽宏科技发放的保理融资款的标的债权,亦未核实该债权的真实性,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证明上述融资属于保理业务而非资金拆借,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菲、杨王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当事人:上海川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川孚投资)


事由:根据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期货)2019年2月报送江苏证监局的股权转让报备材料,川孚投资于2019年2月14日从代振山处受让4.96%的新纪元期货股权。经核实,报备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上海川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限期转让股权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于收到该监管措施30日内转让所持有的新纪元期货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期货)


事由:2019年3月21日,江苏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要求新纪元期货就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违规事项切实整改。目前上述违规事项尚未整改到位,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行。


处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暂停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申请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恒泰证券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未及时报备公司董事对外兼职(任职)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沟通机制不畅,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二、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合规风控落实不到位。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安排不合理,对制定与执行衔接把控不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2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88号)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综合反映出恒泰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缺陷。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之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做出如下决定:

1.恒泰证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并将整改情况报内蒙古证监局。

2.责令恒泰证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当事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龙控股)、金美欧


事由: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金龙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龙机电)股份的比例由29.08%下降至20.08%,累计变动比例为9%。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8月19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1月27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蔡超


事由:公司债券“17大海01”的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有关“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个别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未取得发行人盖章版原始财务报告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公司债券“17大海01”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许翔飞


事由:公司债券“16长城01、02”“15金茂债”的尽职调查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上述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16长城01”存在个别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上述项目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调查材料未加盖出具方公章,且“15金茂债”底稿材料存在对差异分析不充分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公司债券“16长城01、02”“15金茂债”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韩卫国


事由:公司债券“16东辰01”的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有关“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个别财务数据分析未在尽职调查底稿中留痕。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公司债券“16东辰01”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财通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差异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盖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当事人: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宽华投资)


事由:宽华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管理的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委托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唐春华


事由:宽华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管理的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委托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费用等情形。


当事人作为宽华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唐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江苏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合肥信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信联股权)


事由:核查发现,信联股权系新三板精选层公司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凤凰)股东(持股418.6万,持股比例为5.40%)。于2020年12月23日,减持安徽凤凰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2%,涉及金额65.50万元。对此,信联股权未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合肥信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简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


事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采用调查问卷方式了解个人投资者信息时,未涵盖其资产状况。

(三)未对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回访检查。

(四)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2021年2月5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福建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陈晓玲:


事由:华安证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但未及时向福建证监局报告涉及诉讼情况;营业部异常监控系统存在同源委托预警的未处理记录458条,营业部未按照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前述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五条规定。陈晓玲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华安证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营业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严格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陈晓玲应当认真学习证券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当事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千山药机);刘祥华


事由:经查明,千山药机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千山药机在2020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2020年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千山药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的2020年半年报披露时间是2020年8月28日。

2020年8月26日,千山药机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称“原定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由于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未能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中期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2020年中期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刘祥华作为千山药机时任董事长(同时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编制出现重大障碍时,未能勤勉尽责的推进解决,致使公司无法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最终导致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未能审议通过,是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刘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鲁证期货)


事由:鲁证期货存在合规风控部、稽核审计部等后台部门部分员工为公司推荐客户,并领取业务提成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于耀华


事由:根据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迪精密)公开披露信息,当事人及其配偶温雷、子女温小雨,合计持有艾迪精密超过5%以上的股份。于耀华于2020年12月7日买入艾迪精密股票348,000股,卖出艾迪精密股票15,32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于耀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


事由:银河证券重庆万象城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未有效监督管理营业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的规范使用,存在员工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二是在银河证券对营业部专职合规经理进行年度考核后,营业部又设置其他多个指标对专职合规经理进行重新考核,且营业部的考核结果与专职合规经理年度绩效挂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银河证券重庆万象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充分保障合规人员履职尽责,完善内部管控机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中国蓝田总公司(简称:中国蓝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兴龙实业),汤喆,赵宁


事由:中国蓝田、兴龙实业及赵宁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月31日,中国蓝田同赵宁、王某琰夫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宁、王某琰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钰)控股股东兴龙实业100%股权(赵宁持有98%,王某琰持有2%)转让给中国蓝田。


协议签订后,中国蓝田向兴龙实业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2019]003号)等资料以供信息披露使用。《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中写明,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随后,兴龙实业董事长赵宁向东方金钰董秘办提供了上述资料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发布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称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查明,中国蓝田已于1999年与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脱钩,并无股权投资关系。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蓝田作为收购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其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收购事项中,中国蓝田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早已与农业农村部无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汤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赵宁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兴龙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拟发生的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上述收购事项中,赵宁、兴龙实业未勤勉尽责地核实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中国蓝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宁、王某琰将其合计持有的兴龙实业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蓝田。兴龙实业作为东方金钰持股31.42%的控股股东,转让完成后,中国蓝田将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份,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或者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收购人应当自达成协议或做出类似安排后的三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或者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蓝田在上述收购事项中,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月28日该股权转让协议被终止,始终未依法及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向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中国蓝田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汤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经过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由湖北证监局对中国蓝田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中国蓝田常务副总经理汤喆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兴龙实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徐林霞


事由:自2015年9月30日起,徐林霞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在任职期间,徐林霞借用“覃某”“覃某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7,354.41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徐林霞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庞川


事由:2016年4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庞川任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经纪人,2016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庞川任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在任职期间,庞川借用“马某”“李某丽”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280,720.54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庞川处以2万元罚款。


当事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


事由: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示信息不准确。分公司人员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华福证券新疆分公司,现场“公示牌”及“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提示通知”将内设“西北分公司直属营业厅”公示为“营业部”,与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分公司客户回访留痕不全,且存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回访的情况,部分员工手机号未录入员工行为监测系统,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上述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责令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改正。要求其于2021年2月15日前予以整改,并向陕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亚太所)及注册会计师宋锋岗、张力强


事由:当事人执业的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绿海)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持独立性不到位。


二、未将前后任会计师沟通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


三、计划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


四、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六、重要性水平确定不恰当,底稿存档混乱。


七、与治理层沟通程序执行不到位。


八、对各类交易和账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九、持续经营能力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十、书面声明没有签署日期。


十一、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程序执行不到位。


十二、对其他信息执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十三、底稿归档和记录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亚太所)及注册会计师宋锋岗、张力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自查整改,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泰富汇金)


事由:泰富汇金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拟通过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8号)。限其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深圳证监局领取前述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纪经纬(公民身份证号4407021972****0035)


事由:当事人作为泰富汇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拟通过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纪经纬予以公开谴责。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9号)。限其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深圳证监局领取前述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大连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赛伯乐创投)


事由:赛伯乐创投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大连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赛伯乐)


事由:宁波赛伯乐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陈保明


事由:当事人作为宁波赛伯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喻虹、胡秋明


事由:2017年12月、2018年6月,绿网天下(福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网天下)分别为张锡聪与包莉莉、厦门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润小贷)之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绿网天下未对上述对外担保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4月,绿网天下子公司向公司关联方福建福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福骐信息)支付大额预付款,绿网天下未对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喻虹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未将上述应当披露信息报告董事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此外,根据绿网天下内部《印鉴管理办法》,喻虹作为公司印鉴保管人,未妥善保管公司印鉴及监督公司印鉴使用情况,导致张锡聪擅自使用公司印鉴用于违规担保。


胡秋明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缺陷、大额预付款项支出合理性等进行审慎关注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喻虹、胡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厦门局提交书面报告。


行家点评

因在保荐极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证监会对中金公司、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未及时报告涉及诉讼情况;营业部异常监控系统存在同源委托预警的未处理记录458条,未按照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前述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福建证监局对华安证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的监管措施,因其部分公司债券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部分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差异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盖出具方公章等情形。公司债券“17大海01”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蔡超,公司债券“16长城01、02”“15金茂债”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许翔飞,公司债券“16东辰01”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韩卫国,均被浙江证监局予以监管警示。



协会&各地证监局投教相关

(2021.01.01-2021.01.24)

证券业协会:投资者风险提示

券商

仿冒信息

中天国富

冒充中天国富证券从事客户招揽、融资、荐股等违法活动

一创投行

冒充一创投行工作人员,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从事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劝说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或可以提供配资服务等非法证券活动

华西证券

冒充华西证券客服人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或合作伙伴,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或劝说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加入会员

冒充华西证券合作方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非官方交易软件或转账收取会员费

财达证券

“叩富网”,诱导投资者开户、销售理财产品、下载炒股软件等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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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

假冒“东莞证券”、“东莞证券客服人员”、东莞证券合作伙伴等名义,拉拢投资者入群推荐股票或利用网站、电话、微信、QQ等渠道进行招揽客户,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收取会员费或指导费、委托理财等方式

大通证券

冒充大通证券客服人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手机、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或劝说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QQ群

东海证券

假借东海证券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中信证券

伪造开户页面、二维码以及交易软件,诱导客户进行充值、交易,冒充中信证券打电话推荐股票或邀请客户加入聊天群、股票交流群,通过不明人士或渠道下载假冒开户软件、交易软件进行证券交易

18560206205、18560206205、0371-95293542、0371-95298311、95415945(95开头的8位号码较多)、17377985451、13262517275、17808911977、17882987398、13661909453、95651065、1500004034、13753477479、02961180727、13049849341、95251007、95215251、13764781496、95293564、17050670823、2095469250、02961174456、95251013、95269560、031180721692、02961162439、19122408406、18903796480、029-61167090、029-61161128、029-61161464、029-6118-6513、029-61193048、029-61176388、057158083681、057156063027、053195200653、075561959374、17802750392、0755-61941321、106940263487、19131038972、16521132104、17763008707、13147536029、0571-58083334、0571-56550830、18101098577、15101045630、15000940434、13062895792、15907478912、18514079391、17033438727、18908284879、13482465172、18905324118、16554126653、58525411、02260708951、02961162986、02961168269、95415934、79195414713、13851346021、02155367182、051369930920、05433080016、02961162086、95269564、95269598、952652、07566301244、02961162101、075561947454、95235440、07386647674、17807148634、15698328533、053182083725、13971596435、02961187492、05527100906、19971638052、15090829804、17811928685 、18510973059、18513819280、15871387012、02961180844、15943068300、01095455241、16740210647、17805862186、95251093、13375252860、9529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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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w.hjedu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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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

冒充“银河证券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从事客户招揽、融资、荐股等违法活动

长江证券

假冒长江证券及其全资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所谓“长江成长资本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及网址为https://www.cjsccapital.vip的“长江资本”网站,从事虚假宣传、招揽业务、欺诈客户等活动

金元证券

假冒“金元证券客服中心”名义,以“添加微信后即可免费领取最新的操作研报及热门个股,通过后老师会全程一对一免费分析学习服务”引诱投资者,通过微信向投资者推荐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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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

以“中国股民培训中心”、“信达机构”名义假冒中国信达、信达证券从事非法证券活动,通过电话、微信、QQ以及创建假冒APP、网站、公众号等方式

万和证券

冒充万和证券客服,并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非官方交易软件,并承诺开通快速通道机构专用账户,同时向投资者发送非法app链接诱导投资者进行转账

东亚前海

假冒东亚前海证券名义开展非法证券活动,违法人员通过假冒工作人员的身份,诱导投资者下载非法 App 交易软件(APP 名称:东亚前海)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

通过电话假冒上海证券工作人员,诱导投资者添加其微信,实施欺诈行为

中原证券

假借中原证券名义,拉拢投资者入场,通过炒比特币的方式进行金融诈骗

非法网站链接:

https://5068068.com/index/login/login/token/06888da9492b25ee75952f19ee4b848c.html

世纪证券

假冒世纪证券工作人员主动添加投资者微信,邀请客户加入聊天群、股票交流群,并推荐客户下载假冒开户软件、交易软件进行交易或场外配资

国信证券

伪造国信证券二维码、网站、软件等诱导投资者转账、交易,冒充国信证券客服拨打客户电话推荐股票或者邀请客户加入股票交流群,谎称通过国信证券机构户专用通道进行炒股,冒充国信证券分析师荐股、推荐非法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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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证券

假冒新时代证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渠道,以一对一服务、推荐股票、关注荐股公众号、进投资群等形式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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